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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500号

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0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