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0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