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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203号

马行军与韩本良、王玉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行军,韩本良,王玉光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马行军,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本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玉光,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马行军与韩本良、王玉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王玉光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韩本良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39600元,可在执行王玉光的工资收入后执行过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