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瑞弘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碧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峰,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瑞弘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7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锦峰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给付货款23287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锦峰名下址在晋江市世纪花园9幢427室房产,但多次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遂将李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碧英到庭表示,其与李锦峰有意在案外和解,同意暂缓拍卖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