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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420号

刘晓丽、刘辉与张心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晓丽,刘辉,张心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420号

原告:刘晓丽,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辉,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心奎,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诉被告刘辉、张心奎财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

审判长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