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420号
原告:刘晓丽,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辉,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心奎,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诉被告刘辉、张心奎财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
审判长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