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号戊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
委托代理人:苏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栋****房。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韶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酷狗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随后,水渡石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酷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水渡石公司无异议,同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酷狗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本院予以撤销。水渡石公司随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姝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冯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