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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终576号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号戊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

委托代理人:苏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栋****房。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韶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酷狗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随后,水渡石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酷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水渡石公司无异议,同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酷狗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本院予以撤销。水渡石公司随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姝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冯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