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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975号

德清新灵饲料有限公司与杜福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清新灵饲料有限公司,杜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新灵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梅子巷内)。法定代表人朱连发。被执行人杜福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福民银行存款75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