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新灵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梅子巷内)。法定代表人朱连发。被执行人杜福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福民银行存款75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