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318号申请人姚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鲁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xx、鲁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姚XX遗留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款项(员工编码为xx)由申请人姚xx继承,相对人鲁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协助申请人姚xx办理相关取款业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姚xx与鲁xx于2016年8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