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1763号

王国华与杨丽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华,杨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1763号原告王国华,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丽荣,女,1976年0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杨丽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杨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国华承担。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