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1763号原告王国华,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丽荣,女,1976年0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杨丽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杨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国华承担。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