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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374号

马雪艳与打宝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374号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0年5月27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打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撤诉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