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申晓军,成都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处处长。
被执行人: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菀,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成都伊顿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唐 璇
审判员 黄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