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3214号本院2016年8月29日对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与被告程品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一千一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有笔误,应为“七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更多数据: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诉程品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3214号本院2016年8月29日对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与被告程品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一千一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有笔误,应为“七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