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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791号

张孟年与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孟年,程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接待会馆。

法定代表人:罗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水,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孟年,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洮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程国英,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孟年,原审被告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君精

审 判 员  黄晓健

代理

审判员  刘冬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