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025-1号
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戴明,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戴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总额以300万元为限),并提供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林小康村的综合楼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戴明名下位于宣城市区XXXXXXXXXX)的房产(权证字号:XXXXXXXXXX)及土地使用权(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XXXXXXXX)的房产(房XXXXXXXXXX))及土地使用权(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财产宣城市宣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位于宣城市XXXXXXXXXX)的房产(权证字号: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