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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025-1号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陈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025-1号

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戴明,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戴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总额以300万元为限),并提供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林小康村的综合楼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戴明名下位于宣城市区XXXXXXXXXX)的房产(权证字号:XXXXXXXXXX)及土地使用权(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XXXXXXXX)的房产(房XXXXXXXXXX))及土地使用权(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财产宣城市宣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位于宣城市XXXXXXXXXX)的房产(权证字号: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