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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446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羁押扶余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