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羁押扶余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自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羁押扶余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