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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182号

黄德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黄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182号罪犯黄德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德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河市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黄德文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文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军

审 判 员  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华芳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