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魏中文,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执行人范琼方,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727523-7。
法定代表人:龚文彬,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魏中文、范琼方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系我院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已由(2016)川0703执858号案件启动对其财产的评估、拍卖处置,现将该案并入(2016)川0703执858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