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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913号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黄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黄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913号

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黄坤泰。

委托代理人:程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黄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日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