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913号
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黄坤泰。
委托代理人:程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黄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日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