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84号
原告:边希鑫,居民。
被告:孙玉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希鑫诉被告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希鑫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希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边希鑫负担。
审 判 员 靳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
边希鑫与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84号
原告:边希鑫,居民。
被告:孙玉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希鑫诉被告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希鑫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希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边希鑫负担。
审 判 员 靳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