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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284号

边希鑫与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希鑫,孙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84号

原告:边希鑫,居民。

被告:孙玉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希鑫诉被告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希鑫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希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边希鑫负担。

审 判 员  靳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