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369号
原告:周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徐文达,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王慧芳,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徐文达、王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家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