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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2369号

周明与徐文达、王慧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明,徐文达,王慧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369号

原告:周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徐文达,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王慧芳,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徐文达、王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家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