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33号
原告:曲衍槐,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周承圣,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建利,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卢传诚,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翔,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衍槐诉被告于建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曲衍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衍槐撤回对被告于建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曲衍槐承担。
审 判 员 曲贞波
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
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