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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088号

翟洪根与陈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洪根,陈永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088号

原告:翟洪根,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永为,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翟洪根与被告陈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翟洪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洪根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洪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翟洪根负担。

审 判 长  孙伟为

代理

审判员  杨淑梅

人民陪审员  朱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