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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28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黄伟、代菲菲、成学涛、李鑫、钟宏、王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黄伟,代菲菲,成学涛,李鑫,钟宏,王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2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主要

负责人:蔡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代菲菲,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成学涛,男,汉族,1955年10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李鑫,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钟宏,男,汉族,1978年12月14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王晓军,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诉被告黄伟、代菲菲、成学涛、李鑫、钟宏、王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鑫、钟宏、王晓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鑫、钟宏、王晓军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汪华彩

人民陪审员  袁柏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