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1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建芬,宁波××摩托车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高峰,慈溪市浒山宏艺塑料模具厂业主。
被告:胡群波,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能庆,慈溪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许泉科,无业。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989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建芬、徐高峰、胡群波、徐能庆、许泉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48727.30元,另应承担申请执行费888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