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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146号

张润秋与陈永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润秋,陈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润秋,男,1963年04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永成,男,1979年09月18日生,汉族,农民。张润秋申请执行陈永成债务一案,本院根据张润秋的申请依据本院(2008)卢五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卢五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陈金斗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