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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754号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4民初754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沛、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张某某离婚;2.孩子张锦萱由陈某某抚养,张某某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陈某某与张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3月19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29日生女儿张某甲。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自从生下女儿之后被告及其家人对陈某某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经常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双方于2015年2月去武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张某某忘带结婚证,故双方离婚未果。陈某某就回娘家居住,后在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缠叫及张某某保证不再殴打陈某某的情况下,陈某某就回到张某某家里,但张某某恶习难改,依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陈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就回到娘家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张某某辩称,其与陈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3月19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29日生女儿张某甲。张某某没有殴打过陈某某,也没有辱骂过陈某某。张某某亦未和陈某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2015年发生过争吵。2016年农历3月,张某某与陈某某带着孩子就去新疆打工了。今年5月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某就带着孩子回到其娘家漳县了,双方分居生活,后张某某去了陈某某家里几次叫其回家,但均未果。张某某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某与张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3月19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29日生女儿张某甲。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6年5月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某便带着孩子张锦萱回到其娘家漳县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达到了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陈某某与张某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且生有一女,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关系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关于陈某某诉称张某某经常对其辱骂、殴打,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但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仅为两张照片,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证据形式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且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