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595号原告何某1,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何某2,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被告何某3,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1、何某2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1、何某2撤回对被告何某3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何某1、何某2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