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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685号

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张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685号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

委托代理人:张春风。

被告:张巍,女,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