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滕树林。被执行人田政银,宣恩县公路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滕树林申请执行田政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政银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金495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田政银亦无积蓄,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红
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
审判员 郑明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