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特20号
申请人:李露。
被
申请人:孙冠军。
指定代理人:李会杰。申请人李露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冠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露称,被申请人孙冠军于2010年1月13日上厕所期间突然出现言语不清,右上下肢无力,之后被120接往济宁市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左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上消化道出血),至今在家常年卧病在床、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李露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冠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露系被申请人孙冠军的女儿。孙冠军与李会杰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孙冠军在去卫生间期间,突然出现语言不清,右上下肢无力,后被送往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左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上消化道出血),至今卧病在床、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孙冠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孙冠军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孙冠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李会杰对申请事项与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孙冠军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司法鉴定意见,申请人李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冠军无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申请人李会杰与被申请人孙冠军系夫妻,申请人申请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冠军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李会杰为被申请人孙冠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永立
人民陪审员 张学英
人民陪审员 侯子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