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芬,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浩,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菊艳,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官录,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兰,居民。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应堂,居民。
上诉人于芬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栾建伟
审 判 员 张燕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