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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099号

于芬、王凤浩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于芬,王凤浩,王菊艳,王官录,刘淑兰,王应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芬,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浩,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菊艳,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官录,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兰,居民。上述四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应堂,居民。

上诉人于芬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栾建伟

审 判 员  张燕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