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陈进龙,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施海珠,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叶晓芬,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施海珠、叶晓芬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3月11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施海珠、叶晓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宣锚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