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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873号

陈少芳与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少芳,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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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少芳,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川,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街**号楼下平房。

法定代表人:金连瑞,队长。再审申请人陈少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队(以下简称西城环卫六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少芳申请再审称,陈少芳在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街道环卫所的劳动合同还没有期满,就与西城环卫六队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延续了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街道环卫所的劳动合同,更确切的说是同一个机构,换了一个名称而已。二审法院不顾陈少芳在同一岗位工作近18年的事实,维持了一审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少芳主张北京市宣武区广外街道环卫所已经撤销、变更为西城环卫六队,两者系同一机构,但陈少芳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且西城环卫六队予以否认,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陈少芳主张西城环卫六队按照19年的工龄计算养老保险补偿,缺乏事实依据。陈少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少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