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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468号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詹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詹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468号

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97425-7。

法定代表人:向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小林,系该公司品质部总监。

委托代理人:邬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詹鹏,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詹锦文,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詹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

人民陪审员  姜红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