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执保39号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赛音呼、格根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赛音呼,葛根苏布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39号

申请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法定代表人:陈爽。

被

申请人:赛音呼,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

申请人:葛根苏布德,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立案执行的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赛音呼、格根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30日向协助执行单位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2016)内0725执保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对被告人赛音呼的银行账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