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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086号

中山市东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吉安市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好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好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吉安市崎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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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好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崎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好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吉安市崎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受货币一方为中山市东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故本案应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陈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