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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687号

刘从和与严立荣、陈兴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从和,严立荣,陈兴萍

裁判文书全文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刘从和。

被执行人:严立荣。

被执行人:陈兴萍。本院在执行刘从和与严立荣、陈兴萍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