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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320号

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国信通讯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市国信通讯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兴进路8号二楼B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边,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东,该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第22栋3-4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鹰,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重庆市国信通讯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开区梅花1号。

法定代表人:林俊烨,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东,系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上诉人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国信通讯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719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洁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