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赵东环。被执行人王永刚。申请执行人赵东环申请执行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图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东环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刚于2013年4月6日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赵东环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图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