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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417号

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公司通河县分公司与马海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马海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17号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海涛,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

被执行人:马海柱,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公司通河县分公司申请执行马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4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海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4月份后夫妻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