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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1130号

周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游,闫再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周游,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再兴,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周游与被执行人闫再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闫再兴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游于2015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闫再兴下落不明,多家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密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崔道远

代理

审判员  宿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振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