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
被执行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齐某某
被执行人:齐某
被执行人: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杨某某、齐某某、齐某、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姚某某、杨某某、齐某某、齐某、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某、杨某某、齐某某、齐某、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士伟
审判员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