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47号申请人杨正英,出生于1968年3月21日,女,住四川省康定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县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宜宾县柏溪村,法人代表:顔紫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杨正英与四川省宜宾县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正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协助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申请人自行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 吉
审判员 周道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