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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778号

付丽娟与刘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78号原告付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上列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