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78号原告付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上列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