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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938号

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938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金文

审判员  何春燕

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