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民破11号

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当事人
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破11号

申请人: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强,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18日,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破产重整,其作为关联公司采购与销售的配套公司和融资平台无独立的经营业务和实际资产,及有利于推进关联公司顺利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330803000006036(1/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氢氟酸、氟化铵、氟化氢铵、氟化钠、氢氧化钠、氨水、氟化氢钠、盐酸、硫酸、甲醇、乙醇批发(无仓储)。根据申请人陈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秉,公司业务经营仅为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无独立的经营活动,无实际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现有银行金融借款共计1780万元,均交由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经在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件有2件,未实际执行标的额约857万余元,因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亦为其中一笔债务的债务人,该债权人现已在本院审理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申报了债权。

本院认为: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陈述其实际并无资产,但负有高额银行金融借款债务,且据查询可以认定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鉴于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尚在审理中,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受理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顺增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