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270号
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自行抚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生男孩高某一。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睦,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时有相互厮打。被告经常性的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已分居达3个月,为维护双方各自利益,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诉至法院。高某某辩称,原告说的都不属实,我没打她,我也没赌博。我们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虽均系再婚,但自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男孩高某一,感情基础较好,只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审中金某某仅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感情尚未破裂。金某某起诉要求与高某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予评判。综上所述,金某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