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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086号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晔鑫、华晔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晔鑫,华晔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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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86号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成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晔鑫。

被告:华晔敏。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晔鑫、华晔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