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86号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成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晔鑫。
被告:华晔敏。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晔鑫、华晔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