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特27号申请人邱某甲。申请人邱某乙。监护人邱世朋。被申请人郭保佳,女,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要求宣告郭保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陈兴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