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特27号

邱某甲、邱某乙等与郭保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郭保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特27号申请人邱某甲。申请人邱某乙。监护人邱世朋。被申请人郭保佳,女,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要求宣告郭保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陈兴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