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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保91号

许家香与张东燕、许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家香,张东燕,许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91号

申请人:许家香,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张东燕,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许家英,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家香与被申请人张东燕、许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家香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东燕、许家英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家香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张东燕、许家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东燕、许家英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训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