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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400号

葛红云与赵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红云,赵新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400号

原告:葛红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新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云诉被告赵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葛红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红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红云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