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400号
原告:葛红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新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云诉被告赵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葛红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红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红云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